《实施细则》明确,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具体为:行为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含)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含)以上的;
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实施细则》指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